早期多补贴,专利多指导:“雪中送炭”促科技型小微企业驶上快车道
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怎样更公平有效?记者3月末随九三学社中央赴湖北武汉、黄石调研发现,科技型小微企业蓬勃发展,“雪中送炭”促其驶上快车道。
武汉一家基因信息公司自成立以来,受到了省市区以及武汉光谷生物城各级的大力支持。考虑到公司创业初期资金比较紧张,光谷生物城为公司建设了近1000平方米的实验室及办公室,对房租、物业等费用进行补贴减免,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企业相关税费相较以前有了比较显著的降低。”公司总经理陈东生说,在支持方面,定期组织各类投资对接会议,为企业获得资本关注及投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武汉一家智能制造数据公司,在发展早期从国家和省市区级财政获得了各类科研经费补贴,孵化出的产品和技术处于国内领头地位。
“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投入大、周期长、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高,难以从常规的商业渠道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该公司总工程师金青松说,科技成果转化的这一困境,关键是要在成果的中试阶段、在实验室科技成果与产业化技术之间建立强大的中间平台。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厂房、仪器、人员都需要相对较高投入。“我们这样的企业没法赚’,风投公司不愿意来。”黄石一家生物制药企业总经理孙国平说,早点进入是“雪中送炭”,企业愿意多让出一些股份,也能承诺到期退出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适度费用。
工作报告中指出,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体系。调研中,一些企业家反映,企业申请专利还存在“看不懂、不会写”等困难,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少、功能单一。
陈希2013年从海外留学回国后,在武汉成立了一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他说,个体户商标申请,他的公司发展目标是集聚各类知识产权资源,依托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知识产权服务网络向下延伸,形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一站式的服务体系。
彭华是一家信息技术类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总经理,她说,在加强知识普及性教育的同时,增加专利保护等公益性咨询服务,商标申请,通过采购,设立咨询热线等形式,可以让中小企业获得基础的、个性化的指导。
此次调研是九三学社中央参加2017年民主党派大调研的首站。九三学社成员以科技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此次调研主题是“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九三学社中央副秘书长、参政议政部部长赵勇介绍,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充分把握它们的发展规律,为深化改革、振兴实体经济建言献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董瑞丰|新华社)
(编辑:孙雅曼 石焱,编校:赵世猛,审读:刘珊,实习美编:李羽)
因为鞋上的字母“N”,一场“战役”又已打响!
日前,新百伦贸易公司因欲拆掉他人鞋上的“N”标识,将浙江省杭州市下沙新美商城一商铺经营者韩某及新百伦体育公司和琪尔特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目前,法院已经审理了该案,但尚未宣判。鞋上的“N”标识特有吗?您怎么看?
“New Balance”欲拆掉他人鞋上的“N”标识
继今年6月与广东省自然人周乐伦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终审有果后,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贸易公司)日前再次牵涉进了一场商标侵权纷争之中。
据了解,此次新百伦公司系作为原告,将浙江省杭州市下沙新美商城一商铺经营者韩某及同位于福建省的经销商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体育公司)与生产商琪尔特有限公司(下称琪尔特公司)作为被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三者共同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者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东方骆驼商标申请号,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490万元。
12月8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Inc.,下称美国新平衡公司)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了“New Balance”运动品牌,其在中国获得核准在鞋类商品上注册“N”“NB”及“New Balance”商标。美国新平衡公司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两侧突出标注有粗体的大写英文字母“N”,并自1995年开始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
新百伦贸易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系美国新平衡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商,享有在中国非独占使用其美国新平衡公司持有的“New Balance”“NB”和“N”商标、商品名称和标识的权利。
此次新百伦贸易公司公司作为原告诉称,自2004年初开始,美国新平衡公司开始投入大量广告资金宣传、推广“New Balance”运动鞋,而且在广告宣传中大量突出宣传了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经过持续广泛的销售和广告宣传,“New 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市场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的“N字母”标识是相关运动鞋上突出、具识别性的标识,经过新百伦贸易公司及美国新平衡公司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使用在运动鞋两侧的“N字母”标识与 “New Balance”运动鞋联系起来,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New Balance”运动鞋的特有包装装潢。
新百伦贸易公司认为,新百伦体育公司与琪尔特公司在明知“N字母”装潢是“New Balance”运动鞋特有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装潢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销售的“New Bunren”运动鞋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了相近似的“N图形”标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对新百伦贸易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韩某作为商铺经营者,明知涉案“New Bunren”运动鞋系为侵权产品却仍然进行销售,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新百伦体育公司辩称,该公司于1994年起便开始在运动鞋上使用并随后申请注册了“NEW BUNREN”商标,经过长达20余年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重庆商标申请,其在运动鞋商品上使用的“N图形”标识,其由“NEW BUNREN”系列商标中的英文字母“N”演变而来,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合法规范使用。而新百伦贸易公司生产、销售的“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所使用的“N”字母,系为26个英文字母之一,不可能也不应该为新百伦贸易公司所特有及专用,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新百伦贸易公司的“N字母”标识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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